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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赐材料: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2016-08-22 18:30:49 发布机构:天赐材料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6-089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36人,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817,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56%。 2、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36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17,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56%,具体内容如下:一、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8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5年9月7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5年9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9月7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授予213.5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5年9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213.55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 6、2016年2月25日,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6年2月2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合计13.8万股,授予价格为31.3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6年4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的13.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6年4月7日。 8、2016年8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36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17,200股;同意回购注销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8,3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9月7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将于2016年9月6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 司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公司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为:以2014年净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利润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81,841,755.19元,同比增长54.11%,满 于40%。其中“净利润”、“净利润增长 足解锁条件。 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公司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利润为99,555,957.77元,不低于授予日 (2)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2-2014年)的 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平均水平68,641,133.06元;公司2015年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 损益的净利润为81,841,755.19元,不低 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2012-2014 年)的平均水平 57,409,158.25元,满足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1)36名激励对象2015年度评价标准 为A,满足解锁条件,可解锁当年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的情况下, 解锁额度的100%。 激励对象应按照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 价标准对应的个人解锁比例进行解锁。 (2)7名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不满足 详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解锁条件,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 核管理办法》。 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36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17,200股,占公司目前股份 总数的0.56%。具体如下: 单位:股 获授 第一期可解锁 剩余未解锁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陈汛武 总经理 337,500 135,000 202,500 副总经理、财 顾斌 290,750 116,300 174,450 务总监 张利萍 副总经理 290,750 116,300 174,450 �P达燕 董事会秘书 290,750 116,300 174,450 徐三善 副总经理 290,750 116,300 174,45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团 3,042,500 1,217,000 1,825,500 队成员(31人) 合计 4,543,000 1,817,200 2,725,800 注1:上表中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包含因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5股后增加的股份。 注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锁后的买卖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3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六、监事会意见 经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36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要求,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七、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除7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不合格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其余3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满足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公司已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事宜的相关程序,尚待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备查文件: 1、《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2、《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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