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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66:兴业银行关于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6-10-28 23:37:36 发布机构:兴业银行 我要纠错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编号:临2016-40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交易内容: 2016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内部基本授信额度人民币540亿元;同意给予人保系列关联法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01.34亿元;有效期2年。 (二)回避表决事宜: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傅安平先生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影响: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将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内部基本授信额度人民币540亿元,用于同业拆借、法人账户日间透支业务、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以申请人为发行主体的本外币信用债券或债务投资、担保及信用增级、资金交易(用于人民币利率互换、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性保函等;同意给予人保系列关联法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01.34亿元,其中:保本理财销售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资金业务交易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保险服务年支出及赔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1.32亿元,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资产托管业务、非保本理财销售、物业租赁、保险咨询等各类中间业务年收入及支出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2亿元;有效期2年。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49年10月,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焰,注册资本424.24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涵盖财产 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信托、基金等领域,形成了保险金融产业集群,在海内外具有深远影响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财产险公司,于2003年7月 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注册资本148.29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9%的股份。主营业务范围涵盖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 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及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注册资本257.61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71%的股份。主营业务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总股份数的 14.06%,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给予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内部基本授信额度人民币540亿元,用于同业拆借、 法人账户日间透支业务、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以申请人为发行主体的本外币信用债券或债务投资、担保及信用增级、资金交易(用于人民币利率互换、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流动资金贷款、融资性保函等;给予人保系列关联法人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人民币101.34亿元,其中:保本理财销售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资金业务交易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保险服务年支出及赔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1.32亿元,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资产托管业务、非保本理财销售、物业租赁、保险咨询等各类中间业务年收入及支出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2亿元;有效期2年。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人保系列关联法人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如授信类关联交易,相关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关联交易价格参考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与独立第三方的非关联交易相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人保系列关联法人开展的相关业务有利于双方的合作持续深入推进。 对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将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PaulM.Theil先生、朱青先生、刘世平先生、 林华先生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允性方面。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程序性方面。2016年10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亦已于2016年10月27日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回避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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