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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康制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6-10-29 00:18:15 发布机构:尔康制药 我要纠错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下列条款进行修订: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议公司单笔购买、 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出售重大资产、借款、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事项; 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对控股 保; 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本章程第七十八条第(四) 款规定外,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八)有权审批公司单笔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借款、担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第一百零八条 (八)删除 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有权审批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借款、担保不超过公司 本条中(八)以下各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除上述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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