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02 07:51:58
发布机构:浙江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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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7 证券简称:浙江美大 公告编号:2016-065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1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0月31日下午3:00至2016年11月1日下午3: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星
期二)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
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谈桥 81 号(海宁
市东西大道60Km处)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志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8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了夏志生先生、夏鼎先生、王培飞先生、徐建龙先生、钟传良先生、夏新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夏志生 同意股份数:480,000,000股
1.02.候选人:夏鼎 同意股份数:480,000,000股
1.03.候选人:王培飞 同意股份数:480,000,000股
1.04.候选人:徐建龙 同意股份数:480,000,000股
1.05.候选人:钟传良 同意股份数:480,000,000股
1.06.候选人:夏新明 同意股份数:480,000,00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夏志生 同意股份数:0股
1.02.候选人:夏鼎 同意股份数:0股
1.03.候选人:王培飞 同意股份数:0股
1.04.候选人:徐建龙 同意股份数:0股
1.05.候选人:钟传良 同意股份数:0股
1.06.候选人:夏新明 同意股份数:0股
以上非独立董事的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夏志生先生、夏鼎先生、王培飞先生、徐建龙先生、钟传良先生、夏新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了张红英女士、靳明先生、张律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张红英 同意股份数:480,000,000股
2.02.候选人:靳明 同意股份数:480,000,000股
2.03.候选人:张律伦 同意股份数:480,000,00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张红英 同意股份数:0股
2.02.候选人:靳明 同意股份数:0股
2.03.候选人:张律伦 同意股份数:0股
以上独立董事的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张红英女士、靳明先生、张律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选举了柳万敏先生、周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柳万敏 同意股份数:480,000,000股
3.02.候选人:周欢 同意股份数:480,000,00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柳万敏 同意股份数:0股
3.02.候选人:周欢 同意股份数:0股
以上股东代表监事的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柳万敏先生、周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蒋志洪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臻、黄金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