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
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本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并于10月19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6年4月19日――2016年10月1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6年11月7日出具的
《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10月19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买卖日期 买卖方向 变更数量
(股)
2016-05-06 买入 6100
2016-06-13 买入 3200
证券投资总部 2016-06-16 卖出 33
1 王志强
投资经理 2016-06-16 卖出 2900
2016-06-16 卖出 267
2016-07-12 卖出 3000
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根据对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王志强在2016年5月6日、2016年
6月13日、2016年6月16日及2016年7月12日买卖公司股票的访谈记录,
结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启动时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公司于 2016
年10月14日筹划实施本激励计划,王志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先于该时点;
王志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
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正常交易,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