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57:长江传媒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16-11-09 21:01:32
发布机构:长江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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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长江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6-042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集团”)为本案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建设”)为本案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9,991,797.75元
(新华书店集团已按两次中间裁决支付申请人 2,500 万元)、利息
14,116,107.27 元;第一次鉴定费 550,000 元、第二次鉴定费 550,000
元、仲裁费453,070元、反请求仲裁费63,600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该事项对当年利润的影响为14,228,676.37元,主要为应付工程款
按剩余可使用年限应计提的折旧以及逾期利息。
一、本次重大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0年9月3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书店集团与申请人中太
建设就位于武汉市�~口区湖北省新华书店图书分拣中心二期(综合楼)室内装修工程,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工程价款及支付、合同价格调整等均做约定。因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70,045,876.55元,并赔偿
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算至2014年3月31日,计25,670,644.45元;
(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含可能发生的鉴定费用等)。
新华书店集团于2014年1月27日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反请求申请书,反请求如下: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各项违约金计175万元;
(二)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延交付房屋致使被申请人不能按期使用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360万元;
(三)申请人立即向被申请人提交经监理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以便被申请人组织竣工验收;
(四)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近期收到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3)武仲裁字第0001653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49,991,797.75
元(该欠付的工程款被申请人已按两次中间裁决支付申请人2,500万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14,116,107.27元(利
息从2011年12月20日暂计算至裁决日2016年10月20日,2016年
10月21日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继续
计算);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本请求;
(四)驳回被申请人的反请求;
(五)第一次鉴定费用人民币 550,000 元由申请人承担 50%即
275,000元,被申请人承担50%即275,000元,已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预
付。第二次鉴定费用人民币 550,000 元由申请人承担 50%即275,000
元,被申请人承担50%即275,000元,该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预付。
(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453,070元,由申请人承担40%
即181,228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0%即271,842元;本案反请求仲裁
费人民币63,6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本请求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
交,反请求仲裁费已由被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本请求仲裁费连同上列第(一)、(二)项裁决未履行金额,冲抵申请人应承担的第二次鉴定费用后共计人民币39,104,747.02元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6年10月20日)。
三、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事项对当年利润的影响为14,228,676.37元,主要为应付工程款
按剩余可使用年限应计提的折旧以及逾期利息。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裁决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