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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立美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1-09 21:32:26 发布机构:海立美达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立美达 公告编号:2016-108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41号)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0,439,15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工作目前已经完成,非公开发行 A股 73,120,406 股,每股发行价格 25.58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0,419,985.48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32,304,525.67元。本次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已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延安三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7101984710051006439的银行账户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了XYZH/2016JNA1033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优势”)支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减资款、联动优势项目建设投资、上市公司支付中介机构相关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将由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联动优势以及其下属子公司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商务”)分别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联动优势、联动商务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6年11月9日与开户银行、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根据上述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序 项目实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截止2016 专户资金用途 号 施主体 年11月8日 单位:元) 联动优势支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37101984710 1,835,304,5 减资款、移动互联网智能融合支付云平 1 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青岛 051006439 25.67 台项目、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延安三路支行 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以及 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 2 本公司 份有限公司青岛 698514088 0 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分行 联动 中国工商银行股 38030283192 3 优势 份有限公司即墨 00282255 0 移动互联网智能融合支付云平台项目 支行 联动 中国光大银行股 38230188000 4 优势 份有限公司青岛 134000 0 支付中国移动减资款项目 即墨支行 联动 兴业银行股份有 52206010010 5 优势 限公司青岛即墨 0120462 0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支行 15000000613 0 移动互联网智能融合支付云平台项目 6 联动 平安银行股份有 929 商务 限公司青岛分行 15000000512 0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937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联动优势/联动商务(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项目实施主体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项目实施主体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曾建、林小舟、张飞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广发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项目实施主体、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项目实施主体或者广发证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项目实施主体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项目实施主体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监管协议。 9、本协议自项目实施主体、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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