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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政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11-10 17:44:49 发布机构:数字政通 我要纠错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该等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相关议案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安排。 二、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6年11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部分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方案,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与本次预留授予有关的安排。 独立董事:刘先林 邬伦 叶金福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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