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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9:西部资源诉讼进展公告  

2016-11-11 00:22:15 发布机构:西部资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2016-138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2,200万元、利息134万元及违约金9.27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已 于2015年度末对该借款(含利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影响金额需待案件终 审判决生效后才能作出判断。 近日,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066号)、《民事判决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067号),就公司诉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瓦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被告伟瓦科技系公司控股子公司,2014年7月,为支持其发展,公司与其 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其分批提供借款合计2,200万元,每批借款使用期限 不超过1年,年利率为7%,自实际借款后每季度末向公司支付一次资金占用费。 若伟瓦科技不按约归还利息及本金的,每延迟一天,将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由伟瓦科技的其余股东成都电益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益美”)、谭国益、杨红共同对公司提供的借款中的50%及其孳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向伟瓦科技陆续两次提供借款合计2,200 万元,但伟瓦科技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每季度利息及归还本金,电益美、谭国益、杨红也未履行相应连带担保责任。 为此,公司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伟瓦科技立即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违约金,被告电益美、谭国益、杨红对伟瓦科技上述全部诉请的50%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被告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该法院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4月29日公司临2016-048号《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原告西部资源与被告伟瓦科技、电益美、谭国益、杨红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伟瓦科技在西部资源依约发放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仅就其中一笔借款的期内利息进行了部分归还,故支持西部资源要求伟瓦科技归还所欠借款本金合计2,200万元、剩余借款期内利息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多主张的部分不予支持;电益美、谭国益、杨红对西部资源向伟瓦科技提供的借款本金及其孽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违约金不属于借款产生的孽息,故电益美、谭国益、杨红应对借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违约金则不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伟瓦科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西部资源借款本金合计2,200万元、利息134万元及违约金9.279万元(其中,855万元借款相应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截止2015年7月28日,从2015年7月29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1,345万元借款相应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截止2015年7月13日,从2015年7月14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被告电益美、谭国益、杨红对被告伟瓦科技的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合计2,200万元的50%即1,100万元、利息134万元的50%即67万元向原告西部资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电益美、谭国益、杨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伟瓦科技追偿; 3、驳回原告西部资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万元、诉讼保全费0.25万元,由被告伟瓦科 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但考虑到伟瓦科技双方股东决定不再对其进行资金投入,其研发、试生产等经营活动已终止,该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15年度末已对该借款(含利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另外,伟瓦科技未归还公司于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向其提供的 借款410万元,公司已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6年7月收 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063号),判决 被告伟瓦科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公司借款本金410万元并 支付利息(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25日公司临2016-079号《诉讼进展公告》)。 在规定期限内,伟瓦科技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款项,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适时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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