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16-11-14 13:07:23
发布机构:利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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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80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年 6月17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
1316号文 《关于核准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向特
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3,183,431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共计32,103,953.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7元,股款以
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759,900,567.51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
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19,704,000.00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740,196,567.51元,上述资金于 2016年10月14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014600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根据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发行预案”),本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分别用于高效农药项目、基础原料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发行预案》,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对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先行投入的资金。截至2016年10月3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
人民币 140,152,825.68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的募集资 以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拟置换的募
金总额 投入金额 集资金
1 高效农药项目 354,507,900.00 354,507,900.00 140,152,825.68 140,152,825.68
合计―― 354,507,900.00 354,507,900.00 140,152,825.68 140,152,825.68
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相关审批程序
2016年11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40,152,825.68元。
四、专项意见
1、会计师鉴证报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先期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于 2016年11月4日出具“瑞华核字【2016】01460059号”《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发表审核意见如下: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吴超鹏先生、张晓彤先生、夏烽女士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40,152,825.68元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规有效。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进行置换,置换募集资金总额为140,152,825.68元。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利民股份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相关发行文件中披露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且上述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西部证券同意利民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