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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翰宇01”2016年第四次付息公告  

2016-11-14 19:10:23 发布机构:翰宇药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16-119 债券代码:112248 债券简称:15翰宇01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翰宇01” 2016年第四次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1月18日,凡在2016年11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11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发行的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5翰宇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48)至2016年11月19日将期满六个季度。根据本公司“15翰宇0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季度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3、债券简称:15翰宇01 4、债券代码:112248 5、发行总额:人民币2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384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 9、本计息期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7.5%。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季度计息,不计复利。 10、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季度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5年5月19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2015年的付息日为2015年8月19日及2015年11月19日,自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2月19日、5月19日、8月19日及11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期间的付息日,2020年的付息日为2020年2月19日和2020年5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349号文同意,本期债券于2015年7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转让。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15翰宇01”的票面年利率为7.5%,采用单利按季度付息,每手“15翰宇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8.7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5.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6.87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及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8日 2、除息日:2016年11月21日 3、付息日:2016年11月21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11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截止2016年11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翰宇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文丰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中区翰宇生物医药园五楼 联系电话:0755-26588036 传真:0755-26588078 八、相关机构 1、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邱荣辉、刘建亮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栋22层 联系电话:0755-23953869 传真:0755-2395385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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