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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环保: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6-11-15 22:01:13 发布机构:中电环保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72 证券简称:中电环保 公告编号:2016-043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向各位监事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2016年1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士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安翔先生列席了会议。经过审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经征询意见后,公司监事会提名以下三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朱士圣、曹志勇、张伟(注1)。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 方式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三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产生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决议!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1:张伟:身份证号码3201061972XXXXXX17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朱士圣先生简历 朱士圣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工业化学专业本科毕业、现代市场经济与知识创新专业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高级职业经理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江苏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河海大学基地研究生导师,河海大学世界水谷与水生态文明协同创新首席科学家。历任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朱士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7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朱士圣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曹志勇先生简历 曹志勇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68年出生,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 高级经济师、政工师。历任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检修公司党总支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现任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电环保(常熟)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电环保(徐州)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京中电环保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电环保(驻马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电环保(镇江)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监事。曾获南京市优秀党务工作者、南京市优秀纪检监察干部等荣誉称号。 曹志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曹志勇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张伟先生简历 张伟(注1)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大专毕业,助理工程师。历任南汽集团热电厂专业负责人,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公司市场副总监、总监,江苏联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市场总监,登封中电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江苏联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监事,银川中电环保水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张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张伟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注1:张伟:身份证号码3201061972XXXXXX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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