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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陆电子: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次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2016-11-15 22:56:24 发布机构:科陆电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615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一次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7688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2%;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94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1%。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行权/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陆电子”)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次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条件已满足,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次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18.7688万份和13.9425万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于2013年9月27日披露的《深圳市科 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修订部分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2013年11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136名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291.5万份,向140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15万股。 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5、由于原激励对象相银初、曹立亚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同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因未达到第一期行权/解锁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将上述原因确认的90.25万份股票期权及128.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09元/股,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占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1.01%、占公司总股本40,084万股的0.32%。本次调整后,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291.5万份调整为201.25万份,授予股票期 权的激励对象从136人调整为13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415万股调整为 286.3万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4年11月6日办理完 成。 6、2014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4年11月10日为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决定授予18.5万份股票期权及14万股限制性股票。2015年1月30日,公司完成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15年8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与2015年7月实施完成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因此公司对涉及的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68元/股调整为8.625元/股,调整后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83元/股调整为13.80元/股。 8、2015年12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皮小亮、姜圳、张润森、蔡先耀等4人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对上述4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5.25万份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4.9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18%,占公司总股本47,609.3万股的0.01%。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201.25万份调整为196万份,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从134人调整为13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86.3万股调整为281.4万股。并同意对满足第二个行权/解锁期 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相关事宜;130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4 万份,134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6万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16年5月18日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6年5月23日办理完成。 9、2016年6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鉴于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公司对涉及的权益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期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625元/股调整为3.43元/股,首次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25.31万份调整为313.275万份;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80元/股调整为5.5元/股,预留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8.5万份调整为46.25万份;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09元/股调整为1.63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79元/股调整为2.716元/股。 10、2016年1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涉及的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次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陈燕萍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2.5万份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2.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占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7.14%,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2%。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46.25万份调整为43.75万份,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从10人调整为9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35万股调整为32.5万股。并同意对满足第一次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的相关事宜;9 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7688万份,8名激励对象本次可上市流 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9425万股。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次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自预留部分授予日(2014年11月10日)起满24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申请行权/解锁 所获总量的 42.9%。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等待/锁定 期届满。 (二)行权/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行权/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解锁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1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锁 2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 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 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 3 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2)相比2012年,2014年净利润增 长率不低于30%,2014年的营业收入 (2)公司2014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增长率不低于20%; 净利润9,410.11万元,比2012年同比增长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6.42%;公司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 195,460.89万元,比2012年同比增长39.22% 综上所述,公司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 2015年度,9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标, 4 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 满足行权/解锁条件。 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涉及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行/解锁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授予股票期权的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次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8.7688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名激励对象第一次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13.9425万股。 三、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次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2、预留部分第一次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获授的股票期 获授的股票期 第一次行权 剩余未行权 姓名 职务 权份数(万份) 权份数(万份) 期可行权数 数量(万份) (调整前) (调整后) 量(万份) 李璞 经理 2.5 6.25 2.6813 3.5688 胡建军 经理 2.5 6.25 2.6813 3.5688 张焕荣 经理 2.5 6.25 2.6813 3.5688 王文成 经理 2.5 6.25 2.6813 3.5688 吴祥平 经理 2.5 6.25 2.6813 3.5688 沈虎 骨干 1 2.5 1.0725 1.4275 何芳 骨干 1 2.5 1.0725 1.4275 张立新 骨干 1 2.5 1.0725 1.4275 傅毅军 骨干 2 5 2.1450 2.8550 合计 17.5 43.75 18.7688 24.9813 获授的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锁数 剩余未解锁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数量(万 量(万股) 数量(万股) 股)(调整前) 股)(调整后) 李璞 经理 2 5 2.145 2.855 胡建军 经理 2 5 2.145 2.855 张焕荣 经理 2 5 2.145 2.855 王文成 经理 2 5 2.145 2.855 吴祥平 经理 2 5 2.145 2.855 沈虎 骨干 1 2.5 1.0725 1.4275 何芳 骨干 1 2.5 1.0725 1.4275 张立新 骨干 1 2.5 1.0725 1.4275 合计 13 32.5 13.9425 18.5575 注:(1)公司于2016年6月实施完成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 股本476,750,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未行权/解锁的权益数量相应调整。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第一次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数量占获授期权/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均为 42.9%。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最终本次可行权/解锁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3)激励对象陈燕萍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未统计在内,该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2.5万份与限制性股票2.5万股将回购注销。 (4)以上9名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5.5元/股。若在 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 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5、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四、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期权预留部分第一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六、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七、预留部分第一次行权期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预留部分第一次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18.7688万股,股东权益将增加103.25万元。本期18.7688万份期权若全部行权,则2016年度总摊销成本为33.85万元,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锁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锁安排(包括行权/解锁期限、行权/解锁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行权/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行权/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次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按照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次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9名激励对象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次行权/解锁期正常行权/解锁,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8.7688万份,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3.9425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5元/股。本次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14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第一次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9名激励对象第一次行权/解锁 期绩效考核合格,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次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行权解锁、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公司本次行权解锁、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具体情况符合《股权激励办法》《备忘录1-3号》和《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解锁、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注册资本减少事项履行相关公告等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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