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066 证券简称:
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4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通知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
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并新增提案
的补充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的日期和时间: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15:00至 2016年11月1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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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大凡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5,459,165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41.324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5,397,4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29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1,700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0.02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61,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95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或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7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6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1,700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0.026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选举张劲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张劲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劲松先生获得选票95,397,4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354%,当选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00,0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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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审议通过《选举赵选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赵选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赵选民先生获得选票95,397,4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354%。当选有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00,0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59%。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刘榕、张文亮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