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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8:红阳能源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6-11-16 19:40:37 发布机构:红阳能源 我要纠错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证券代码:600758 公告编号:临2016-067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 份”) 本次担保数量: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8,697.5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反担保 是否为关联交易:由于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沈煤集团”)持有本公司47.4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 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由于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故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16年11月16日,沈煤集团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沈煤集团同意为沈焦股份与建设银行自 2016年 11月 15日至2017年8月26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 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其他授信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8,697.5万元最高额保证。 (二)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路38号 3.法定代表人:林守信 4.注册资金:人民币235,000亿元整 5.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煤矸石销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及伴生资源开采和开发利用,原煤洗选加工、销售,物流运输服务。煤层气发电;煤层气发电设备检修维护;煤层气管路铺设、维护;机电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被担保人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沈阳焦煤 100%的 股权。担保人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47.41%。 7.截至2015年12月31日,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1,668,974万元,负债总额1,410,918万元,短期借款余额551,005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139,140万元,资产净额258,056万元,营业 收入569,643万元,净利润-44,415万元。(以上数据经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8.截至2016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552,449万元,负债总额 1,321,726万元,短期借款余额576,4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070,261万元,资产净额230,723万元,营业收入402,386万元, 净利润-29,32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 保证人(甲方):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 2. 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8,697.5 万元 整。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3.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后两年止。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故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提供担保的关联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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