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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智科技: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2016-11-18 21:27:43 发布机构:金智科技 我要纠错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6号05幢 邮编210013 中国・南京・东南大学逸夫建筑馆9楼 邮编210096 电话:025-83680347传真:025-83680020 网址:http://www.co-far.com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苏致非字(2016)第133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见证贵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乾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华科技”)及乾华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金智乾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华电力”)组成联合体作为承包方与达茂旗宁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源风力”)、达茂旗宁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翔风力”)、达茂旗宁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风风力”)、达茂旗南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传风力”)共同签订《达茂旗(满都拉、飓能、宁风、高传)198MW风电场及送出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乾华电力与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租赁”)、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宁源风力共同签订《买卖合同》(编号:【ZJZ-2016-034-ZZ(M1)】)、乾华科技与中金租赁、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宁源风力共同签订《买卖合同》(编号:【ZJZ-2016-034-ZZ(M2)】)进行了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宁源风力 法律意见书 宁源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风电办公室433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33年4月16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源风力为合法存续状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宁源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2、宁翔风力 宁翔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风电办公室433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33年4月16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宁翔风力为合法存续状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宁翔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3、宁风风力 宁风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风电办公室433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33年4月16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宁风风力为合法存续状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宁风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4、南传风力 南传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风电办公室433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33年4月16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传风力为合法存续状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南传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5、中金租赁 法律意见书 中金租赁在天津市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金利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波,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13年6月6日至长期。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金租赁为合法存续状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金租赁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关于交易对手方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宁源风力、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作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具有签署《EPC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合法资格,中金租赁作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署《买卖合同》的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乾华科技、乾华电力与宁源风力、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共同签订的《EPC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乾华电力、乾华科技分别与中金租赁、宁源风力、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经本所律师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EPC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的签署及内 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宁源风力、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基本情况真实,分别具有签署《EPC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合法资格;中金租赁基本情况真实,具有签署《买卖合同》的合法资格。上述《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 孙文俊 经办律师: ―――――――――― 杭仁春 王新绳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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