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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2016-11-25 05:09:25 发布机构:中京电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16-057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298 号文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49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64元,共计募集资金22,686.36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2,186.36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还煞萦邢薰�司于2016年10月1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发行费用132.6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2,053.7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2-35 号)。本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本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12,976.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诺投 截止披露日自有 拟置换金额 项目 资金额 资金已投入金额 偿还银行贷款 16,753.72 16,753.72 12,976.00 12,976.00 补充流动资金 5,300.00 5,300.00 0 0 总计 22,053.72 22,053.72 12,976.00 12,976.00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2,976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97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97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3、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鉴证,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2016]2-449)号),认为:中京电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中京电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拟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违反有关募投项目的相关安排和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中京电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意见; 4.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 5.保荐机构意见;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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