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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关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2016-11-28 13:32:18 发布机构:浙富控股 我要纠错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上市公司”、“公司”)拟向肖礼报、桐庐金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颜春、武桦、赵秀英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浙江格睿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格睿”)49%股权,并拟向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浙富控股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1、公司子公司亚洲清洁能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与澳大利亚Genex Power Limited(以下简称Genex公司)签署购买可转债协议,并规定在Genex 公司上市时按20%的股权比例参与IPO公开发行。Genex在2015年7月8日正 式在澳洲股票交易所上市,代码为GNX。子公司亚洲清洁能源公司持有Genex 公司31,678,750股,共计支付交易金额538.86万澳元,折合人民币26,199,317.58 元。 2、2015年9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购宁波浙富毅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源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与公司控股股东孙毅、副董事长余永清、监事会主席郑怀勇、副总经理喻杰、财务总监李娟共同认购宁波浙富毅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认购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00万元、2,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和50万元,并于2015年9月28日支付完毕。宁波浙富毅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浙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合伙人设立的合伙企业,主要进行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相关业务。 3、2015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同意公司与上海民星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自然人田明签署 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持有的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20%股权转让给上海民星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次转让完成后,浙富控股仍持有梦响强音20%的股权。 2015年1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同意公司与上海民星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自然人田明签署 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持有的梦响强音剩余20%股权转让给上海民星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次转让完成后,浙富控股不再持有梦响强音的股权。 4、2016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源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现金增资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0698%股权的决议;同日,西藏源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星投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昼星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增资协议,并于同日支付了增资款。 5、根据公司2016年5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6,660,885.00 元收购临海市灵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鹰投资公司”)11.90%少数股权,于2016年5月23日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于2016年6月17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收购前公司原持有灵鹰投资公司 43.82%股权,并按照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灵鹰投资公司 55.72%股权,实现对灵鹰投资公司的控制。 6、2016年6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收购境外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AsiaEcoenergyDevelopment Ltd.的全资子公司ASIAECOENERGYDEVELOPMENTAPTE LTD和ASIA ECOENERGY DEVELOPMENT B PTE LTD收购印度尼西亚 PT.DHARMA HYDRONUSANTARA96.55%的股份,并于2016年11月7日完成上述股权交割。 除上述情况外,浙富控股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浙富控股购买、出售资产行为与本次重组的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 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综上,浙富控股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属于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的行为,在计算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特此说明。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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