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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6:金龙汽车: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11-29 10:15:29 发布机构:金龙汽车 我要纠错
特急 财政部文件 , 财监 (2016) 46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288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 查的通知)) (财监 (2016) 1号), 2016年2月至3月,我部组织检查 组对你公司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 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查出主要问题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截至检查日,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 源汽车中,有1683辆车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 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不符合申报条件,涉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51921万元。 T.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J230号, 2016年8月 18日前有效)第八条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财建 (2013J 551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按违规问题金额的50%处以25960. 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驻江苏省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15号)申领并 填写"一般缴款书" (收款单位:财政部;预算级次:中央级;预 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代码 103050199),将罚款 25960.5万元缴入中央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力口处罚款。本处罚决定由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监督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 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 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 - 3一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江苏省、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印发 E・E脚阳脱W ・附盼刷刷 -m刷阳阳阳即阳机 -4一 刷阳 肌卧W附 m 阴 m晦 m 阳蜘阻阳刷 阴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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