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鑫龙”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对中电鑫龙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16]1764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 71,041,900 股,
发行价格每股 14.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9,999,28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8,854,060.7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1,145,221.2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
00093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
机器人及无人机产业化项目、基于有线/无线传输的电动汽车自适应智能充电桩建设项目及智能远动(高铁信号)电力保障系统生产线建设项目。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若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
254.55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作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6]004747号《安
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
根据该报告,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已预先 其中:
号 募投项目名称 投入资金 建安工程 设备购置
支出 及安装
1 公共安全与反恐领域机器人及无人机产业化项目 119.29 119.29
2 基于有线/无线传输的电动汽车自适应智能充电桩 116.85 116.85
建设项目
3 智能远动(高铁信号)电力保障系统生产线建设项 18.41 18.41
目
合计 254.55 18.41 236.14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4.55万元置换公
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54.55万元的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陈功 叶跃祥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