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及下
属各单位的担保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各单位为
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
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下
属各单位的担保。“下属各单位对外担保”是指下属各单位对公司非下属各单位提供的担保。所称“对外担保额度”,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下属各单位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核机构,
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论证,向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提交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管理本部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主办部门,负
责担保事项的受理、审核、内部报批及资料备案业务。
第六条 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会计管理本部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部门,负
责分析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等,并对担保必要性提出意见。
第七条 业务支援体系CIVO组织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组织,负责各单位董
事会的管理、对担保义务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以规避担保风险。
第八条 业务支援体系CLO组织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组织,负责对担保事项
与合同文本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规避法律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作为公司担保业务的协办组织,负责履行担保事项的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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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三章 担保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为涉及特别事项的单位提供担保,若需担
保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应按照所占被担保方的股
权比例提供相应的担保额度,并由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向被担保方收取担保费,担保
费率原则上为3%/年。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担保期满后,若需进行续
保的,续保的审批程序与新担保相同;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若提供反担保,审批程序与担保相同。
第四章 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或下属各单位在申请对外担保时,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
视为“特别事项”:
(一)单笔对外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对外担保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的担保;
(三)对外担保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在董事会权限内申请担保,不涉及特别事项的,须经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管理本部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下属各单位申请对外担保,未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的,同时又不涉及特别事项的,须经下属各单位董事会审批、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管理本部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申请对外担保,超出董事会权限或涉及特别事项的,须经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部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二)下属各单位申请对外担保,超出公司董事会权限或涉及特别事项的,须经 第2页共3页 2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各单位董事会审批、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管理本部审核、公司执委会审核、公
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五章 担保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下属各单位向公司申请担保,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担保申请;
(二) 担保申请方关于同意申请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三) 担保申请方近三年经营情况分析、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
(四) 担保申请方融资环境分析(主要指银行方面的态度及要求);
(五) 担保申请方一年内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偿还或转贷方案;
(六) 担保申请方的反担保方案;
(七)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下属各单位的对外担保,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
审批程序执行。下属各单位之间的担保,由担保方提出申请,须经业务支援体系 CFO
组织资金管理本部审核,由公司执委会批准执行。
第六章 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 提供担保后,被担保方须将担保合同原件及对应的银行借款合同复
印件提交至担保方资金部门及业务支援体系CFO组织资金管理本部存档。
第二十条 担保期内,被担保方须于每月15日以前向担保方提供上月度财务分
析报告,详细说明现金流情况、利润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资金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担保合同的整理及归
档备案,并及时、完整地登记合同台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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