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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6年11月)  

2016-11-30 18:26:32 发布机构:京东方A 我要纠错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各单位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属各单位为上市公司的,优先适用其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下属各单位”,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下属各单位在与公司关联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严格按照《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三)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遵守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第1页共9页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 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人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下属 各单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与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2页共9页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下属各单位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五章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第3页共9页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然人。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深交所备案: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及 第4页共9页 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四)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第二十二条 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相关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300万元以上,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第5页共9页 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属于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该按 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五)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 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如适用); (七) 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 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第6页共9页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 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经向交易 所申请豁免后的;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章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 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 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7页共9页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三) 公司已经按照程序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二十六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3年的,应 当每3年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要求关联人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公司董事会未履行上述职责时,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协助控 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 第8页共9页 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认定的关联方、 关联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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