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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2016年11月)  

2016-11-30 18:26:32 发布机构:京东方A 我要纠错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行为。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关联方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 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1页 共4页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其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 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允许公司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 诺书》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2页 共4页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预计 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公司内部的决策和报 告程序,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该事项发 起部门应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履行业务部门审批及财务系统审核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四章 资金往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公司资金运用,首席财务官协助首席执 行官加强对公司财务工作的全面管理,监控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公 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公司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第3页 共4页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因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 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在特别处理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审计机构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 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与公司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事项时,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处罚外,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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