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转让瑞��(上海)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作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瑞��(上海)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对《关于转让瑞��(上海)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条件公平、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转让基金出资份额的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转让基金出资份额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