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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76:洛阳玻璃关于签署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6-12-08 01:49:27 发布机构:洛阳玻璃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6-056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6年12月7日,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分别与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能源”)全体股东、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新能源”)全体股东及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新能源”)股东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上述《框架协议》仅为本次重组交易双方对本次交易核心问题达成的初步意向,并非最终的重组方案,最终方案以相关各方签署的相关正式协议为准。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6年12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签署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公司与合肥新能源股东签署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框架协议主体 甲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2: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二)本次重组的主要方案 1、本次重组概述 甲方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此已与乙方就本次收购的核心问题达成初步意向。 2、标的资产 本次收购的意向标的资产为乙方合计持有的合肥新能源 100%股 权。 3、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2016年10月31日为基 准日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以交易双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4、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 甲方以向标的公司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收购对价。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5、本次交易的后继安排 乙方应当配合并协调标的公司配合甲方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继续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待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交易双方将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交易定价、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业绩承诺、盈利补偿、股票锁定及解除等本次交易的具体细节做进一步沟通,并在正式签署的相关协议中进行具体约定。 (三)其他内容 1、信息披露和保密条款 本协议有关双方同意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除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而向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方式披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规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何其他附属事项。 2、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协议双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3、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框架协议系双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初步意向,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和交易细节以双方后续正式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如本框架协议签订后的90日内双方未就本次收购的具体内容达 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正式协议,则本框架协议自该90日期限届满之后 自动终止。 双方同意本次收购将受限于双方满足若干先决条件,而该等先决条件的细节以双方后续正式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并解除本协议。 二、公司与桐城新能源股东签署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框架协议主体 甲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安徽华光光电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2: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乙方3: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重组的主要方案 1、本次重组概述 甲方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此已与乙方就本次收购的核心问题达成初步意向。 2、标的资产 本次收购的意向标的资产为乙方合计持有的桐城新能源 100%股 权。 3、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2016年10月31日为基 准日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以交易双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4、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 甲方以向标的公司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收购对价。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5、本次交易的后继安排 乙方应当配合并协调标的公司配合甲方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继续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待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交易双方将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交易定价、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业绩承诺、盈利补偿、股票锁定及解除等本次交易的具体细节做进一步沟通,并在正式签署的相关协议中进行具体约定。 (三)其他内容 与上述合肥新能源的《框架协议》内容相同。 三、公司与宜兴新能源股东签署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框架协议主体 甲方: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1:凯盛科技集团公司 乙方2:宜兴环保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重组的主要方案 1、本次重组概述 甲方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70.99%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收购”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此已与乙方就本次收购的核心问题达成初步意向。 2、标的资产 本次收购的意向标的资产为乙方合计持有的宜兴新能源 70.99% 股权。 3、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2016年10月31日为基 准日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以交易双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4、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 甲方以向持有标的公司 70.99%股权的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 式支付收购对价。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5、本次交易的后继安排 乙方应当配合并协调标的公司配合甲方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继续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待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交易双方将对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交易定价、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业绩承诺、盈利补偿、股票锁定及解除等本次交易的具体细节做进一步沟通,并在正式签署的相关协议中进行具体约定。 (三)其他内容 与上述合肥新能源的《框架协议》内容相同。 四、备查文件: 1、《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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