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17:日照港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16-12-09 16:56:25
发布机构:日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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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2016-051
债券代码:122121 债券简称:11日照港
债券代码:122289 债券简称:13日照港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照港”)于2016年12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日照港石臼港区南区焦炭码头工程(以下简称“焦炭码头工程”)竣工投产,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269,542,527.04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45号)核准,本公司于2011年3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36,547.8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9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39,985,684.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9,972,415.09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建设焦炭码头工程。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1年4月8日全部到位,并由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03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焦炭码头工程项目介绍
焦炭码头工程是日照港石臼港区南区建设的起步工程,是为满足焦炭吞吐量周转需要,促进腹地经济和港口自身发展,经山东省发改委批准建设的。该工程位于日照港石臼港区南作业区三港池东侧岸线南端,自南向北顺岸布置7万吨级(水工结构底高程-15.5米)和5万吨级焦炭泊位各1个(后按2个10万吨级靠泊能力建设),码头岸线总长531米,沿码头向北布置西护岸长3329米,码头南端布置南护岸长1293米,项目设计年通过能力730万吨,工程概算总投资148,951.66万元。
焦炭码头工程于2011年3月正式开工建设;2014年2月两个泊位的码头主体工程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具备简易投产条件;2015年6月陆域形成工程完工;2015年12月所有单位工程全部完工,进入生产试运行阶段。2016年11月12日通过山东省交通厅组织的综合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
三、工程财务决算情况
公司委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华寅五洲”)对焦炭码头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以2016年8月31日为竣工决算基准日,中审华寅五洲出具了《日照港石臼港区南区焦炭码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CHW津专字[2016]1191号)。
截至竣工决算基准日,审计认定焦炭码头工程投资总决算金额为
1,181,455,782.62元,工程累计支付资金为1,135,260,929.76元,尚未支付的应付工程款为46,194,852.86元。其中,累计支付金额中募集资金投入1,116,817,424.00元,自有资金投入18,443,505.76元。
中审华寅五洲认为,焦炭码头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真实的反映了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支出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国家关于工程竣工决算的有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人民币1,409,972,415.09元。截至竣工决算基准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1,116,817,424.00元,扣除尚未支付工程款及尾款46,194,852.86元,募集资金共结余269,542,527.04元(含专户累计利息收入与手续费差额22,582,388.81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9.12%。
五、募集资金节余原因
1、地基处理工程根据陆域回填地质情况,相应地调整了强夯工艺,节约了费用;码头过渡段及护岸工程考虑到紧邻的通用泊位工程立即施工,优化了施工图设计,节约了费用;
2、装卸工艺设备及安装节约的主要原因为招标时市场供需变化较大,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供应单位,合理降低了工程造价;控制系统费用包含在供电照明工程和通信工程中;铁路工程因日照港石臼港区规划调整,本工程中铁路项目不再实施;
3、海域使用金按现行国家相关政策缴纳,节省了费用;联合试运转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均未发生,主要原因由于码头使用单位已成立多年,工作人员熟悉该项目设备、设施状况,从安装到试运行都利用现有设施和人员完成,各类设备培训均在现场进行,故以上费用未发生。
4、建设期贷款利息节约的主要原因是实际工程项目使用了募集资金,并产生了相应的存款利息,节约了费用;基本预备费节约的主要原因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建设时未发生。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焦炭码头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产,公司计划将节余募集资金269,542,527.04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本次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9.12%。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仍将保留募集资金专户,直至所有剩余工程款项支付完毕。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待所有工程款项支付完毕后,将募集资金专户中剩余的因利息收入与手续费差额所形成的结余款,一次性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清零后再做销户处理。
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面竣工决算为前提,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作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承诺: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降低财务成本。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因本次节余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正式竣工投产,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理由充分、合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就该事项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了有效沟通并取得了保荐机构的同意,相关决策程序规范、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269,542,527.04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保荐机构的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
日照港本次将焦炭码头工程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日照港本次将焦炭码头工程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亦不存在其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日照港本次将焦炭码头工程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269,542,527.04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