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进行了专项审核,监事会认为:
1、鉴于有 1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未获得授予,同意公司调整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将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84名调整为1671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26,763.16万份变更为26,666.07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959.4819万股变更为4938.8669万股。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16年12月8日为授予日,向1416名激励
对象授予 26,666.07万份股票期权及向 1671名激励对象授予
4938.8669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监事签字页)
监事签字:
翟 宪
姚川大
李道成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