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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2016-12-09 19:17:01 发布机构:东旭光电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2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事项概述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6年 12月9日召开了第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公司控股 子公司福州东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为全资子公司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东旭光电”)是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8.5代线液晶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公司。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使用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73,500万元对福州东旭光电进行增资,本次增资用于增加福州东旭光电的注册资本,剩余募集资金将根据生产线建设进度分批次增加福州东旭光电的资本公积。同时同意公司子公司福州东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东旭投资”)在完成其原股东芜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其的增资后以自有资金 101,000 万元为福州东旭光电进行增资,其中25,500万元增加福州东旭光电注册资本,75,500万元增加福州东旭光电资本公积。上述增资全部完成后,福州东旭光电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200,000万元,公司持有福州东旭光电87.25%的股权,福州东旭投资持有福州东旭光电12.75%的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增资公司基本情况 1、被增资公司工商信息 公司名称: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350181MA3458C60N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25日 住所: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109室072区间(福清市新 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 经营范围:光电显示玻璃基板产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及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设计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出资方式:以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现金)增加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2015年尚未实际出资且未开展业务。 截止2016年9月30日,资产总额为53,909.93万元,净资产2,188.16万 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98.1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完成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注:2016年11月30日,福州东旭投资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为福州东旭投资增资的议案》,同意国开 基金与芜湖光电分别为福州东旭投资增资5亿元,增资完成后,福州东旭投资注册资本10.1亿元,芜湖光电持股50.5%,国开 基金持股49.5%。国开基金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日之日起12年。在国开基金投资期限届满后,公司有义务按照投 资协议约定受让国开基金持有的福州东旭投资的股权。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福州东旭光电是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第8.5代 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本次增资充分说明了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对公司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建设的认可和支持,同时募集资金 的增资到位,也有利于加速8.5代液晶玻璃基板生产线建设,实现公司光电产业 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作为福州东旭投资的股东,为公司非公开募投项目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福州东旭光电增资,充分说明了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公司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建设的认可和支持。同时公司募集资金的增资到位,也有利于加速8.5代液晶玻璃基板生产线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福州东旭投资为福州东旭光电增资。 监事会一致认为: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速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东旭光电与控股子公司福州东旭投资共同为全资子公司福州东旭光电增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已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同意东旭光电与控股子公司福州东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为全资子公司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八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2、八届四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共同为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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