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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06:中国一重: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6-12-11 15:15:10 发布机构:中国一重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106 证券简称:中国一重 公告编号:临2016-045 债券代码:122114 债券简称:11一重债 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6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1年12月20日发行的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2月20日支付自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信息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2月15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12月16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6年12月20日 摘牌日: 2016年12月20日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债券名称: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 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一重债,122114。 4、发行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5亿元,期限 为5年期。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5.14%,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在债 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6 年12月19日。 8、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20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兑付日:2016年12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付息兑付日:2016年12月20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2月 15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12月16日。 4、债券摘牌日:2016年12月20日 三、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2011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和《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11 一重债”的票面利率为5.14%,每手“11 一重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4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 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1.12元,扣税后QFII投资者每1000元派发 利息为46.26元)。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一重债”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11 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一重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厂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 联系人:李宝霞 联系电话:0452-6810071 传真:0452-6810077 邮政编码:161042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何婉琳伊 联系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2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本息兑付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16年12月12日 附表: “11一重债”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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