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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尔特: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2-14 17:38:01 发布机构:司尔特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16-82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fo.com.cn)上发布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同意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由2016年12月13日延期至2016年12月14日,并同意增加临时提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13日―12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 12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12月13日15:00至2016年12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国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代表股份276,345,825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38.481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75,758,1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400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58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18%。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385,8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3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 58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18%。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赞成275,766,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5%;反对57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赞成806,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2198%;反对579,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8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赞成275,847,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96%;反对49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赞成887,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0287%;反对498,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7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凯、高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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