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交易的书面意见
上海
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3
月22日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晟”)签订了《上海汇通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76号
5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沪汇通【2016】房宇-租第03号),本公司将拥
有的上海市南京西路1576号轻工机械大厦5层出租给弘昌晟,该房屋租赁期自
2016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租期6年。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弘昌晟于2016年12月19日
在上海签署《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协议》,提前终止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76
号5层房屋的租赁合同。
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公司与弘昌晟提前解除以上租赁合同,出于公司合理的经营发展需要,合同条款公平、公正,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且有利于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交易的书面意见》之签字页: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杜江波 沈黎君 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