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
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3
月22日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晟”)签订了《上海汇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76
号5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沪汇通【2016】房宇-租第03号),本公司
将拥有的上海市南京西路1576号轻工机械大厦5层出租给弘昌晟,该房屋租赁
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租期6年。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与控股股东弘昌晟于2016年12月19日在
上海签署《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协议》,提前终止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76号5
层房屋的租赁合同。
按照公司2011年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由董事会批准。”因
此,公司已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以同意 5
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董事郑树昌先生与施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
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此次关联交易是出于上市公司合理的经营发展需要,合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关联交易的内容、审批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杜江波 沈黎君 刘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