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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6-12-20 18:25:03 发布机构:丽鹏股份 我要纠错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能有效改善公司融资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 三、关于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从银行存款专户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单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募集资金的规定。公司本次计划使用不超过26,000万元(含2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从银行存款专户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单,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并获得一定的资金效益,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规和内部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6,000万元(含26,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从银行存款专户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单事项。 本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秦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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