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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博普: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6-12-21 16:52:44 发布机构:惠博普 我要纠错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以及 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00万股调整为4,000万股,回购价格由5.09元/股调整为2.445元/股。 公司本次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原激励对象孙平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 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累计44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唐炜、李悦、罗炜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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