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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6-12-23 20:39:17 发布机构:深华发A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6-68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华发”或“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 1602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6年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 2016年 9月1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2016]6号)并予以披露。(公告编号:2016-47) 2016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2016]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华发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深华发、李中秋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当事人陈志刚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唐敢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翁小珏、曹丽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深华发、李中秋的要求,深圳证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深华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资金往来事项。 三、未按规定披露超额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转账凭证、记账凭证,资金流水、协议合同、公司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深华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李中秋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陈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四)对唐敢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翁小珏、曹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 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现任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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