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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岭股份:关于公司继续租赁钢结构厂房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6-12-23 21:39:41 发布机构:跃岭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4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继续租赁钢结构厂房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5年12月16日召开 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向温岭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投资”、“关联方”)续租了位于泽国镇丹山村南北停车场的钢结构厂房(以下简称“丹山村厂房”)及位于泽国镇田洋里村的钢结构厂房(以下简称“田洋 里村厂房”),续租期一年,租赁合同将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及2017年3月31日到期。公司横泾厂区用于搬迁的新厂房建设已完成,并于近日通过了竣工验收,但其他设施安装、设备搬迁预计尚需半年左右;田洋里村厂房空地建有公司的天然气能源供应设备,目前暂无法搬迁;因此,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向亿隆投资租赁上述钢结构厂房,其中丹山村厂 房续租期限为半年,租赁费232.5万元;田洋里村厂房续租期限为一年,租赁费为73 万元,上述租赁费用仍按照以前年度的租赁单价。本次租赁定价公允,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亿隆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仙明先生、林万青先生、林信福先生、林 申茂先生、林平先生、林斌先生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钟小头先生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经2016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林仙明先生、林斌先生、林平先生、林信福先生、钟小头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扈斌先生、孙剑非先生、叶显根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额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不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温岭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温岭市泽国镇丹崖头104线南边 法定代表人:林万青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电机、水泵制造、销售。 股东: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钟小头。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840.19万元,负债239.50万元, 净资产1,600.69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38万元,净利润121.11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亿隆投资租赁的丹山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 40.88 亩,建筑面积 15612.53平方米。 公司向亿隆投资租赁的田洋里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12.5亩,建筑面积 约2678平方米。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两厂房的年租赁费单价与以前年度相同,价格约定以关联方支付丹山村及田洋里村的土地租赁费、厂房建设成本年摊销费用、资金占用成本及相关税费组成,关联方承诺不从中赚取利润。该租赁费用定价公允。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场地:丹山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40.88亩,建筑面积15,612.53 平方米;田洋里村厂房含空地占地面积12.5亩,建筑面积约2,678平方米。 2、丹山村厂房租赁期限半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 田洋里村厂房租赁期限一年,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 3、租金支付:丹山村厂房租赁费于2017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232.50 万元,田洋里村厂房于201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73万元。 4、合同中特别约定: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单方终止租赁协议,并且如因土地原因导致公司受到任何损失,亿隆投资均应向公司进行全额赔偿。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能够确保公司的产能规模不受影响,对公司的稳定经营起到了较重要的作用。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亿隆投资共发生2笔关联交易,涉及金额为538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向温岭市亿隆投资有限公司继续租赁位于泽国镇丹山村南北停车场的钢结构厂房及位于泽国镇田洋里村的钢结构厂房系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延续,稳定公司的产能规模,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起到较重要的作用。该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林仙明、林斌、林平、林信福、钟小头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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