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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90:华仪电气关于增设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2-28 16:58:28 发布机构:华仪电气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6-10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70 号文核准,华仪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7,235,772股,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30元,募集资金总额949,999,995.60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907,906,395.6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1年1月 25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 [2011]22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5个项目,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1 3兆瓦风力发电机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2 上海华仪风电技术研究院项目 3 风电一体化服务项目 4 充气类高压开关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5 智能配电设备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截至目前,上述募投项目除《上海华仪风电技术研究院项目》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外,其余项目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上海华仪风电技术研究院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上海华仪风能电气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 第1页共3页 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2016年12月28日,公司(甲方)及实施主体上海华仪风能电气有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乙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海华仪风能电气有限公司增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账户余额 (万元) 上海华仪风恒丰银行股 上海华仪风电技术 能电气有限份有限公司 859510010122702617 研究院项目 5,000.00 公司 泉州分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上海华仪风电技术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丁方可根据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用款进度,以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单、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由丁方按月向丙方报送。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第2页共3页 况。 4、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逊先、徐士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8日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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