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对提交给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7,058,099.68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蓓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卫国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