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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缆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6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6-08-25 16:43:03 发布机构:汉缆股份 我要纠错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6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16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16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和落实。 根据核查和落实情况我们依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2、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3、截至 2016年6月30日,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焦作汉河电缆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已履行完毕,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接受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沛云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认为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 王蕊 张世兴 徐茂顺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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