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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08:马钢股份关于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6-12-29 17:53:24 发布机构:马钢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与马钢(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本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终止,不存在重大风险。 关联人回避情况:该协议属于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丁毅 先生、钱海帆先生、苏世怀先生、任天宝先生已回避表决。 该协议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 一、关联交易概述 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就2017年财务公司 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事宜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该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2016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上,公司董事对该协议进行了认真讨论,关联董事丁毅先生、钱海帆先生、苏世怀先生、任天宝先生在表决时按规定作了回避,三名非关联董事即三名独立董事表决通过该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2、法定代表人:高海建 3、营业执照注册号:91340500150509144U 4、注册资本:人民币629,829万元 5、企业性质: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矿产品采选,建筑工程施工,建材、机械制造、维修、设计,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物资供销、仓储,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租赁,农林业。 7、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人民币): 资产总额 822.76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40.82亿元 营业收入 503.71亿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0.20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财务公司为关联人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2、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1)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支付存款利息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范围;亦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型存款利率。 (2)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贷款利息的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范围;亦不低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收取同期同类型贷款利息的利率。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应根据财务公司的要求就财务公司的贷款服务提供抵押或其他担保措施。 (3)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它金融服务时,收费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标准收费(如适用);亦不低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同期同类型其它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 (4)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每月末金额不得高于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的存款及应计利息总额。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订约方: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2016年12月29日 3、协议期限:该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7年12 月31日终止。 4、主要内容 (1)存款服务: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该等服务系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为股份公司(及包括其子公司)的利益,按一般商务条款(或对本公司(及包括其子公司)而言属于更佳条款) 提供的财务资助,并无以本公司(及包括其子公司)的资产作抵押。 (2)贷款服务: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可视需要随时向财务公司申请为其提供贷款服务,财务公司根据申请条件和金额依法向集团公司提供发放贷款的服务。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额每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须就财务公司的贷款服务应财务公司的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措施。 (3)其它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将按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申请依法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保函、承销债券、财务顾问、保险代理、外汇结售汇等)。 上述其他金融服务,集团公司及附属公司须按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缴付给财务公司利息及票据承兑、保函、承销债券、财务顾问、保险代理、外汇结售汇手续费等服务费,在2017年内不高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五、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方面,财务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可以使本公司利用其部分融通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并且通过财务公司获得的净利息和服务费而增加效益;另一方面,根据前述交易原则和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并无不利影响。总体而言,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 六、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在2016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上,三名非关联董事即三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通过该协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秦同洲先生、杨亚达女士、刘芳端先生认为:该协议项下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协议是按商业原则签订的,条款公允合理,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并且总体有利。同意签订该协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非关联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4、《金融服务协议》。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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