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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3:福建高速重大事项事前咨询制度  

2016-12-30 16:55:49 发布机构:福建高速 我要纠错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事前咨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 项事前咨询工作,确保公司重大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分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事前咨询”是指:公司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事 前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以确保该项重大事项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咨询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三)公司其他由于所任职务负责研究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事前咨询;其 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事前咨询: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二)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前咨询: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重大风险事项 1. 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事前咨询;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事前咨询。 2. 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调查; 3.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含公司及公司高管); 4. 发生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事件; 5. 出现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5项情形的,应当事前咨询。其中,如未达到第1款所 述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咨询义务人也可基于案件特殊性事前咨询。 (四)其它重大事项 1.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 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网址等; 5.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 公司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预告、快报及盈利预测的修正; 7. 增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8.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0.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该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的; 11.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2.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财务事项; 14.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资产重组等事项; 15.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16. 订立与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7.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进行事前咨询,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咨询义务人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章 重大事项事前咨询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咨询义务人应在研究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及审批、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重大事项事前咨询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咨询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咨询,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先以口头形式咨询,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判 断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是否需要审批、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咨询义务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 如需要履行会议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建立重大事项事前咨询档案,对咨询的信息予 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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