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
证监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有关文
件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沪农委(92)第 公司经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沪农委(92)第107
107 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照号:310
0001000311。 31
00001000311。
自2016年3月7日起,公司营业执照号变更
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0173W。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士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
17号 路2067号29楼
邮政编码:201315 邮政编码:200336
第八十九条 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弃权。 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除外。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除外。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以上《公司章程》的修订还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