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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推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6-12-30 18:45:11 发布机构:山推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680 证券简称:山推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7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9日,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山推道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道机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田庄煤矿,第三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宁高新区管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6)鲁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文,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山推道路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文超,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田庄煤矿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发区王因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宗国,矿长 第三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产学研基地A1栋 法定代表人:尤卫平,主任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位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建成投产的山推重工事业园道路机械联合厂房、金属成型第二工厂厂房因山东省田庄煤矿5602工作面开采(煤炭)造成不同程度毁损,2013年9月9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2,453万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3-041号的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3年10月31日,本诉进行第一次法庭审理,公司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本公司的上述诉讼被告山东省田庄煤矿的《民事反诉状》,山东省田庄煤矿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反诉本公司妨害其依法行使采矿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34,481.47万元,同时要求公司返还为恢复生产从山东省田庄煤矿处借支的2,000万元,案件反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3-051号的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就公司与山东省田庄煤矿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山东省田庄煤矿赔偿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推道路机械有限公司各种损失合计25,478.93万元;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5-001号的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5年1月2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山东省田庄煤矿所提交《民 事上诉状》,山东省田庄煤矿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之判决结果,就公司与山东省田庄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年 1月 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5-002号的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5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12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发 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15-049号的 临时公告《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四、本诉讼事项的调解情况 公司及山推道机公司与山东省田庄煤矿,第三人济宁高新区管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公司及山推道机公司将位于德源路东、崇文大道南的山推重工事业园208亩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山东省田庄煤矿,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及相关权益以现状为准。 (二)转让价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具体付款方式为: 1、公司及山推道机公司2012年4月18日向山东省田庄煤矿20,000,000元借款抵 扣转让款; 2、济宁市新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欠山东省田庄煤矿压煤补偿款48,252,380元,双 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由济宁市新园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将该款直接支付给 公司及山推道机公司,冲抵公司转让款。 3、剩余款项山东省田庄煤矿分两次向公司及山推道机公司支付:自双方办理208亩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过户手续之日(以政府职能部门受理申请之日为准)起5个 工作日内,山东省田庄煤矿支付剩余款项的50%、其余50%款项直接转入双方及济宁高新 区管委会三方设立的共管账户,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转给公司及山推道机公司。 (三)2017年8月1日前,公司及山推道机公司向山东省田庄煤矿交付208亩土地 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共同办理208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过户手续,税费 依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四)公司及山推道机公司及山东省田庄煤矿约定,本协议项下的208亩土地置换 崇文产业园300亩土地的煤炭压覆费用,另行签订压覆协议,办理煤炭压覆审批手续。 (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双方诉讼费各自承担,且各方不得就此纠纷再提起诉讼。 (六)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别无纠纷。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已经全部了结,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将减少当期利润约4,500万元(以最 终审计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鲁民初25号。 特此公告。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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