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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赤湾A: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2016-08-25 17:03:42 发布机构:深赤湾A 我要纠错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意见: 一、关于2016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袁宇辉先生、苏启云先生和李常青先生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16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 2.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零。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有效控制了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二、关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2.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存、借款金融服务,交易额控制在董事会审批额度内。 3.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林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该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林聪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合法。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经本人了解,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袁宇辉 苏启云 李常青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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