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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1-12 17:51:13 发布机构:中超电缆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7-003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月11日-2017年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 1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25日下午15:00期 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江苏中超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503,549,5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1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3,347,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1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201,85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593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302,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9%;反 对2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459,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03%;反对2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97%;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245,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7%;反 对30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403,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12%;反对3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88%;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杨飞、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乃明、吴鸣良持有表决权股份数481,092,779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316,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35%;反 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316,0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35%;反对1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65%;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梦静律师、祝筱青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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