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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农机: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暨一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2017-01-12 19:10:33 发布机构:吉峰农机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农机 编号:2017-003 关于公司涉诉事项的进展暨一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吉峰农机”、“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804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基本情况 原告1: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2: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告: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起因、依据 根据民事诉状,2010年8月18日公司作为担保人、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四川吉峰 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剥离)作为被担保方与现 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方分别签订担保合同,公司为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与原告1及原告2业务往来过程中对原告1和原告2所产生的债务,分别在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2015年8月31日止。原告1诉讼请求被告为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代偿人民币 4,999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2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支付2013年债务人整机销售欠款等4,323.31475万元和主张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85.26万元,差旅费1 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1、根据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 1133号《民事判决 书》,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7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8049号《民事判决 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646元,由原告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804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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