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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26:四方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7-01-17 19:36:21 发布机构:四方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4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认为四方创能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但不充分,仍在评估四方 创能的履约能力。目前,四方创能未能提供其履约能力的可行性报告,公司要求四方创能及时提供并进行论证。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存在履约风险。 公司对万中基业的履约能力评估尚不足分,更未全面,也未了解到其有 从事类似产业业务的经验和能力,也未了解到其有从事类似规模业务的经验和能力,从其财务数据和人员构成更形成对其履约能力的重大担心,基于以上理由和依据,认为对方履约能力存在重大风险。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04号)。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所提及问题做出书面答复并公告如下: 《问询函》问题一:请详细披露四方创能的主营业务及基本经营、财务状况,并明确本次重大合同涉及的业务是否为四方创能的主要业务,此前是否已开展相同业务,以及该类业务的规模占比情况。如未开展该项业务或规模占比较小,请说明四方创能是否具备履行该重大合同的能力,是否存在履约风险。 公司答复:北京四方创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创能”)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详见于2015年3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四方股份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公告》(临2015-003)。四方创能前身为公司于2011年10月成立的光伏 事业部,四方创能是一家从事薄膜太阳能电池研究和工程应用的专业公司,在该领域与清华大学保持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四方创能主营业务是新型薄膜太阳能发电组件产业化研发,包括设备、耗材、工艺技术和工程应用等,提供全套CIGS薄膜太阳能发电组件生产线“交钥匙”工程服务以及靶材生产供应,本次重大合同涉及的业务是四方创能的主要业务。截至2016月12月31日,四方创能总资产33,528,526.5元人民币,净资产-7,130,206.43元人民币,营业收入37,788.26元人民币,净利润-22,421,819.92元人民币(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自开展研发工作5年多来,四方创能对铜铟镓硒薄膜太阳能发电机理以及发 电组件批量化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掌握了铜铟镓硒薄膜太阳能发电组件产业化的全套技术工艺,并于2015年7月在保定自主投资建成一条具有我国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3~5MWp铜铟镓硒薄膜太阳能电池中试生产线,中试生产线设备共计92台(套),其中进口设备3台(套),其国产化水平达到了95%以上,关键原材料―CIGS四元靶材为自主开发并生产。目前,公司及四方创能相关薄膜太阳能电池技术已申报国家发明专利共计21项,其中:国际发明专利1项;已获得授权的专利4项;其他均已受理暂未获得相关授权。相关专利已在现有中试生产线上使用。 除本次与万中基业新能源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中基业”)新签合同外,目前四方创能没有对外取得过销售铜铟镓硒薄膜太阳能电池规模化生产线的业绩。其在保定的中试线仅为3~5MWp,与新签合同中约定的360MWp存在较大差距,对四方创能的履约能力构成重大挑战,虽然合同约定交货及验收周期超过两年,并可增加一年调试改善期,存在进一步提升履约能力的时间,但仍然存在不能完全履约的风险。公司董事会认为四方创能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但不充分,仍在评估四方创能的履约能力。目前,四方创能未能提供其履约能力的可行性报告,公司要求四方创能及时提供并进行论证。本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存在履约风险。 《问询函》问题二:公告披露,交易对方万中基业 2016年 12月 30 日成 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截至 2016年 12 月底,万中基业的控股股东北京万 中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15,664元,净资产90 元;2016年 度营业收入 15,262.14 元,净利润 90 元。鉴于该合同金额较大,请公司充分披 露是否已开展对万中基业履约能力的评估,目前评估进展情况,交易对方履约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以及公司进行相关判断的理由或依据。 公司答复:公司对万中基业的履约能力评估尚不足分,更未全面,也未了解到其有从事类似产业业务的经验和能力,也未了解到其有从事类似规模业务的经验和能力,从其财务数据和人员构成更形成对其履约能力的重大担心,目前仍在通过四方创能要求对方提供其实施本项目的报告,包括且不限于资金来源、基建计划、运营队伍构成和项目管理实施经验等等,相关报告尚未获得,基于以上理由和依据,认为对方履约能力存在重大风险,所以在合同生效条款上明确要求:“本合同在以下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生效,以最迟完成条件的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双方签字内容必须完整; 2)本合同获得卖方控股股东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审议批准; 3)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亿零捌仟万元整。” 《问询函》问题三:公告显示,上述重大合同双方签署日期为 2017年 1月 11日,请详细说明公司未能及时按规定予以披露的原因。 公司答复:经查,公司控股子公司四方创能于2017年1月12日将签署盖章 的合同原件提交公司。鉴于合同金额已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特别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公司即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组织该合同的信息披露工作,当日即通过四方创能要求交易对方万中基业及其控股股东进一步提供本次披露所需的相关信息。万中基业系于2017年1月13日方将其及其控股股东的相关资料提供完毕,故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当日无法完成披露。在万中基业前述资料提供完毕及公司发布公告之前,公司考虑到合同金额重大,合同签订后虽然尚未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成交量异动,但交易参与方对信息保密的承诺存在一定不可控制性,为了避免造成股价异动,公司决定于2017年1月13日午间申请紧急停牌。在前述期间内,公司抓紧时间编制公告文件并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于2017年1月13日完成公告披露申请,因恰逢周末,因此该等公告于2017年 1月15日(周日)晚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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