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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05:汇通能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16-08-25 23:07:25 发布机构:汇通能源 我要纠错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业务负 责人按管理要求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层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对可以作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本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免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如本规则与监 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应当公开披露的条件/ 时间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是□ 否□ 是□ 否□ 申请部门总监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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