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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66:中国中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18 21:21:34 发布机构:中国中车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中车(A股) 编号:临2017-002 证券代码:01766(H股) 股票简称:中国中车(H股)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3号)核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10,105,755股A股股份。 本公司实际发行1,410,105,75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51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75.05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用、律师费 及证券登记费等)人民币 65,894,908.8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934,105,066.24元。截至2017年1月1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13日出具的德师报(验) 字(17)第0000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公司、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于2017年1月1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1月13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 81201560065323810000 6,000,000,000.00 兴业银行北京安华支行 321140100100430322 5,940,999,975.05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201560065323810000,截至2017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6,000,000千元,其中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为人民币0千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00,000千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140100100430322,截至2017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5,941,000千元,其中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为人民币6,895千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34,105千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中6,000,000,000元用于 偿还带息债务(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根据带息债务的实际到期日期已通过自筹资金先行偿还的,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本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欣宇、贾巍巍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与本协议保荐机构签章处一致的保荐机构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同时 由本公司通过回单自助打印设备获得对账单,并配合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加盖与本协议保荐机构签章处一致的保荐机构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本公司应及时与其他适格机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 9、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和/或专户内的资金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并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和保荐机构。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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