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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药业: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01-19 12:42:00 发布机构:永安药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年1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1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2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12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1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13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14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14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4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15 (八)结论性意见......16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永安药业:指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从公司获得一定 数量的永安药业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基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永安药业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安药业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永安药业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永安药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永安药业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董事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 政策环境和永安药业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46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日股本总 例 额的比例 吴玉熙 董事、总经理 40 4.20% 0.21% 丁红莉 董事、副总经理 30 3.15% 0.16% 董世豪 副总经理 25 2.63% 0.13% 方锡权 副总经理 25 2.63% 0.13% 王志华 副总经理 25 2.63% 0.13% 吴晓波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5 2.63% 0.13% 骆百能 高级管理人员 16 1.68% 0.09% 梅松林 高级管理人员 16 1.68% 0.09% 戴享珍 高级管理人员 16 1.68% 0.09% 洪仁贵 高级管理人员 16 1.68% 0.09% 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718 75.42% 3.84% 员(136人) 合计 952 100.00% 5.09%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5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700万股的5.09%。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2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5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5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7.03元的50%,为每股13.52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35元的50%,为每股11.68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6-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3年-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 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3年-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 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3年-2015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 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未扣除本次及后续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 润,且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公司现行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 合格及以上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额度分批次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永安药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永安药业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永安药业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安药业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 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安药业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永安药业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安药业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安药业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 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永安药业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 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永安药业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1、永安药业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 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17年1月18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 2、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由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46名调整为 143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952万股调整为945.5万股。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945.5 2582.30 2167.77 322.79 91.74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永安药业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永安药业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何志聪 法定代表人:郑培敏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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